迪庆州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进一步发挥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的带动作用,培育并凝聚一批优秀的创新人才群体,大力提升各种科研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基地的创新水平,提高迪庆州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支持建设一批优秀州级创新团队,根据《迪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意见》、《迪庆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深入推进全州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迪庆州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由团队成员在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团队创新目标和较强稳定性的创新集体。创新团队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条 入选培育计划的创新团队进入培育期,以“单位+研究方向或领域+州创新团队”命名。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选拔,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主要从事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等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或开展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团队的研究开发方向应属于我州优势特色学科领域并与重点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或属于我州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学校、科研机构的创新团队必须与企业有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合作,能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进行产品开发等。
第六条 申报培育计划创新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州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先进地位;
(二)创新团队的研究开发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并取得相应成绩,具有较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性思想,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团队中有较强凝聚力,未在国家或省级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二)年龄一般为男55周岁(含)以下,女50周岁(含)以下;
(三)近五年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或州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主持过省级、州级科技重点专项和重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可作为入选的优先条件;
第八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由5至15人左右组成,其中核心成员3-5人;
(二)具有较强稳定性,其专业结构应与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成员应在核心成员中占一定的比例,且不能在国家或省级其他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九条 创新团队可以业绩优秀并有人才梯队的国家级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州级重点学科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三章 遴 选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团队,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迪庆州创新团队培育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经团队所在单位审核无异议,并明确匹配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后,向州科技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团队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将预选名单在迪庆科技信息网上公示6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下达入选通知和经费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 新申报的创新团队与现有创新团队在学科、技术领域主要研究方向相近的,需单独提出书面申请,采取评审淘汰制的办法选取具备领先水平的团队为州级创新团队。
第四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入选迪庆州培育计划的创新团队,由带头人填写《迪庆州创新团队培育计划任务书》,明确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分年度考核指标,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州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入选迪庆州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的,3年为一个培育期,培育期内原则上每年给予5万元的团队科研经费补助。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按照州科技局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培育期内各团队应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本团队目标任务、实施进度、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等相关内容,于签订任务书后3个月内提交州科技局审查备案。团队所在单位应及时掌握其建设情况和工作动态,协助解决科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退休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带头人建议人选并报州科技局审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因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州科技局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培育期内,州科技局将按照签订的任务书对创新团队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期拨付次年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新考核;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州科技局将取消其州创新团队培育资格,并经审计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培育期满,对于连续3年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州创新团队,优先推荐并帮助争取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其申报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