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
因私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措施。在我省持有合法有效的《云南省居住证》(样式见附件)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三类因私出入境证件,申请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云南省居住证》原件,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包括非按需申领地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来自重点地区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制证;对于其他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因私出入境证件。对于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