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974B/201600010
文  号
来 源
州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6-08-31
【文件公开】关于印发《迪庆州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16:08     浏览次数: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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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公发〔2016〕56号

关于印发《迪庆州公安局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迪庆州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

2.出租房落户模块使用操作手册

迪庆州公安局

2016年8月24日


迪庆州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迪政办发〔2015〕111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改革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第二条 全面放开我州各市、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州各市、县城区及建制镇辖区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性质的,按本细则第三条办理。

第三条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一)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二)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三)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四)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第四条 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第五条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一)在我州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二)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公共户内。(在单位公共户内落户必须与属地派出所签订《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户籍室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四)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六条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一)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我州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注:我州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为15㎡)。

第三章  解决户口遗留问题

第七条  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一)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现役军人外),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

(二)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超过时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3周岁以内的,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无须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未落户证明;超过3周岁的,经各市、县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各市、县公安局审核,州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

(三)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四)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五)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六)各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每季度10号前将上季度3周岁以下出生登记户口和16周岁以下补录人员户口的信息抄送同级卫计部门。

第八条 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过14周岁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同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市、县公安局审核,州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DNA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公刑[2014]1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DNA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理。

第九条 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一)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二)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查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少数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后,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并经公安出入境、国保或反恐等部门证实没有长期出境、参与国外非法组织等情况后,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核,州公安局审批办理。

第十条 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一)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同时将名单抄送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

(二)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土地)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同时将名单抄送自发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第十一条 解决迁移证变动或丢失人员的户口登记。

持迁移证未落户人员因迁入地情形发生变化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属实的,可以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回迁移证,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情况为其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丢失的,迁出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应及时补开迁移证。

第四章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部颁标准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城镇化率等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第十三条 2016年1月1日起,全州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州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第五章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州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州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功能,拓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用工单位的信息采集方式。

第十六条 通过部门间共享与服务平台,实现与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获取和更新人口信息系统中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内容,拓展信息的来源渠道和采集方式,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第六章 落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凡在我州各市、县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赁个人住房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4、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我州各市、县城区落户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市、县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赁个人住房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4、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包括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本人的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3、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租赁个人住房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4、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满1年以上的证明(包括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本人的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凡在我州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在当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3、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

4、居住住所的(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自愿在我州落户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迁入。来我州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迪庆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3、创业、就业协议(合同、证书)等;

4、居住住所(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在我州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公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随时办理迁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州范围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民,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迁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3、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州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我州急需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3、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居住住所(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住证(在我州各市、县城区及建制镇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3、劳务合同和城镇保险证明;

4、租赁合同(居住住所是单位公有房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出租人身份信息和《房产证》;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户口迁移。各市、县政府可根据规划方案对规划区内农村进行界定,出台相应的户口迁移政策,报市、县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农村购买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承包土地经营满10年以上的原农业户口搬迁户可以申请迁移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拟迁移人的户籍凭证;

3、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4、司法公正的房屋买卖、承包土地转让协议;

5、出让方自愿放弃在本村重新申请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等相关权益的说明和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书;

6、原有的《集体土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7、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迁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成年子女申请分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分户申请;

2、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书;

3、原家庭的《集体土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章 办理流程、时限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州外迁入,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户籍民警审核后提交电子档案,各市、县局审核后出具《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手续齐全的,按无准迁证迁入当场办理。

本州户口迁移,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后提交电子档案当场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

第三十条 拟设立集体户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设立集体户审批表》,注明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民警入户核实后,报所长审批,由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集体户,申报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对已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现该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派出所要及时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和超规定索要额外材料,做到按政策管理,按规范服务,按时限办结。

第三十二条 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公安机关应留存相关审核认定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县城区和镇区。

(一)城区是指在本州各市、县城区区域;

(二)镇区是本州建制镇区域。

第三十四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1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第三十六条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州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各市、县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是对《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迪政办发〔2015〕111号)的配套文件,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州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市、县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按原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迪庆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州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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