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
许可决定书
香格里拉市民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项目代码:2309-533400-04-01-424070)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我局组织专家对取水许可申请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迪庆州水务局决定准予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的取水申请。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迪庆州水务局
2023年11月3日
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取水许可申请的
审批意见
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在运行期间,由于实际取水量远远少于原审批水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香格里拉市民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委托编制了《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迪庆州水务局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迪庆州水务局基本同意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水资源论证等级
(一)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取水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境内的浪都河支流特浪涌河上,取水口位置东经100.0414254°,北纬28.24615312°,厂房建在浪都河边,与浪他涌共用一处厂房位于东经100.0532441°,北纬28.28102811°。确定的分析范围以浪都河流域作为浪都河一级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分析范围,流域面积517km2;取水水源论证范围为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取水口以上的特浪涌河流域,流域面积113.2km2。浪都河一级水电站为引水式电站,以发电为单一开发目标,无其它综合利用要求。水电站拦河坝蓄水后,通过引水系统引至压力前池,再由压力钢管引到厂房发电。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1600kW(3X7200kW),最大引水流量5.3m/s,电站工程规模为小(1)型,工程等别为IV等,电站主要建筑物按4级设计,次要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均为5级设计。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为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符合相应要求;该项目论证涉及的社会经济资料为相关部门统计审核的,资料准确、真实、可靠;所涉及的水文、气象、水质检测资料合理、可靠,具有代表性;《报告书》编制引用的技术成果均由各相关技术部门严格按国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分析、编制完成,并通过相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资料合理可靠。
(三)根据本工程的取水规模、建设项目的类别、工程的取水和退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以及对第三者的影响范围与程度等情况,同意《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为二级。
二、水资源论证范围和水平年
(一)基本同意确定浪都河一级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分析范围为浪都河流域,具体面积为517km2,取水论证范围为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取水口以上的特浪涌流域,流域面积为113.2km2;区间流域面积19.8km2,电站取水后,减水河段为6.6km。发电过程中退水量等于取水量,减流河段较短,运行时基本不消耗水资源,不改变水质,其取用水是合理的。
(二)同意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水资源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2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三、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一)项目取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水量优化配置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符合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取水用水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用水工艺分析。
(三)同意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为6272万m³(丰水年取水量7700万m³;平水年取水量6477万m³;枯水年取水量4637万m³)。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一)同意本次论证的依据资料,涉及本地区相关规划、工程技术报告以及论证范围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现状工程与供水现状等统计资料。
(二)取水口水质
同意《报告书》水质评价结论,取水口所在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满足该水电站用水水质要求。
(三)同意水文基本资料评价方法及代表性分析结论。
(四)基本同意电站取水量可以得到保证的结论。
五、对水环境的影响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运行期间废污水水质的分析结果。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径流采用平均径流深等值线图计算工程坝址径流的方法,求得坝址多年平均流量为2.47m3/s,维持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按取水口多年平均流量的10%计算生态流量,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247m3/s,当天然来水量小于0.247m3/s时,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流量进行下放。业主应设置相应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确保对生态流量的下泄过程做到实时监测并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文件要求。
六、同意取水对其他用户的影响结论。
七、基本同意对节水潜力的分析。
八、基本同意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九、你单位应及时向州水务局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本工程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你单位应向州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州水务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十、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十一、若该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或自《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之日起三年内建设项目未核准,如需继续申请取水,则需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附: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浪都河一级水电站工程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