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5029R/202300281
文  号
来 源
州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6-28
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准予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7     浏览次数: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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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准予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

许可决定书

 

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单位于2023 626对本机关提出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11-533400-04-01-52982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我局于2023626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单位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扎安芝玛  08878225698

 

 

 

 

 

 

       迪庆州水务局

       2023626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水务局关于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收悉,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州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工程,于2022年11月取得了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迪发改社会202222号)。

迪庆州德曲帕木列登山步道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拖顶乡洛玉村,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9°25′47.04″~99°21′55.42″,北纬27°55′8.66″~27°53′30.05。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步道12.88公里,设置入口大门1个、观景平台80平方米、大本营休息点40平方米、风雨连廊1座、亮化设施、标志标识、环保移动公卫等节点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总占地面积1.81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其中步道工程区占地1.77公顷,基础及配套设施区占地0.03公顷,休息平台区占地0.01公顷。根据工程建设区域卫星影像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整个工程建设区域原始占地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1.81公顷。中共产生开挖土石方量2995.12立方米(其中场地平整1565.12立方米,基础开挖1430.00立方米),回填土石方量2995.12立方米(其中绿化覆土量33.12立方米,场地平整回填1532.00立方米,基础回填1430.00立方米),无外借方,无永久弃方产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即2023年7月~2024年6月。

      项目所在的德钦县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项目区属于青藏高原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T50434-2018),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该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8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基本同意水土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元(¥1.27万元)(征收面积18100平方米,平方米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达到0.28%。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州水务局备案

(四)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的规模、地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州水务局审批。 

    九、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 

十、建设单位主动接受州、县水务局的监督检查。请德钦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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