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的通知》(云办发〔2016〕64号)、《中共 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迪办通〔2017〕21号)和《迪庆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及具体问题销号归档有关工作的通知》(督字〔2017〕37号)要求,为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涉及的整改事项、措施及整改完成情况
中央环保督察组提出意见,涉及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问题有2个,包括关注加强类1个,部门整改类1个。
问题一 :矿产资源开发“多、 小、散、乱”。
整改责任单位 :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
(一)组织编制实施迪庆州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建立健全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监管制度。
(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开展迪庆州转型升级工作。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制度。
(五)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监管。
整改完成情况 :
(一)迪庆州2015年启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并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2019年9月,迪庆州发布实施州、县级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精神,各县市均制定了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监管制度。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要求,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弱、小”状况,提高矿山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科学发展。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符合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已设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已纳入本县市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办理的意见,方可办理采矿登记。
(四)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矿业权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备案,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照规定将费用预存到代理银行,确保土地复垦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五)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加大矿山土地复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土地复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实施土地复垦工程,逐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构建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问题二:全省分布在25个自然保护区内的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至今没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环境保护部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工矿用地、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共913处。
整改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国土局、州林业局、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
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禁止新批自然保护区探矿、采矿权证,禁止并逐步取缔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生产活动,建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二:
州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向涉及我州自然保护区内省级发证的采矿权人下发停止开采通知书,暂扣采矿许可证,暂停开采活动,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采矿权实行分类处置,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处置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引导和督促矿业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州国土局加强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规划的衔接,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
整改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按照省厅要求,州委州政府组织下发了《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我局依照此方案下发了《迪庆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矿业权退出方案》。并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迪庆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加强部门衔接,摸清底数。根据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各类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理清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底数。向各县、市收集了矿权过期及矿权人自愿放弃拟吊销矿权统计表。其中省国土资源厅初步核查到在我州境内各类保护区共设置有67个矿权,其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采矿权有3个、探矿权有14个;在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采矿权有10个、探矿权有2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有20个。按照省厅要求,对这67个矿权进行了复核,到目前为止共核实到67个矿权中,有文件依据不在保护区和矿权信息错误的有18个,包括9个重复矿权,9个有文件依据不在保护区内的矿权,1个已注销。涉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矿业权共有49个,其中12个有在保护区内的文件依据,37个因原住建(三江办)、林业等保护区管理部门未提供查询结果,所以没有文件依据。 各类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退出情况。按照整改措施制定“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处置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引导和督促矿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的要求,我州涉及2个采矿权,这2个分别于2016年和2014年下发了停工通知书,且已暂扣采矿证,同时报请州人民政府下发了《迪庆藏族自治州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和白马雪山自然保护区省级发证采矿权退出工作方案》。
(四)提前筹划,暂停审批。由于“三江并流”遗产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原迪庆州国土资源局下发《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暂停办理矿业权审批业务的通知》(迪国土资[2018]42号),我们严格按照省、州相关方案要求,对遗产地内矿业权到期不再延续,为下一步矿业权退出工作打下基础。
(五)禁止开采,全力整治。我州涉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共有矿业权69个,按照中央、省做好遗产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部署,制定实施了《迪庆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矿业权退出方案》,采取责令停工、联合执法、暂扣矿权证等方式做好矿业权退出工作。共暂扣有效期内矿权许可证48个(金属采矿许可证7个;勘查许可证31个,非金属采矿证10个)。对有效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采取一律责令停工,一律暂扣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律禁止矿业权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三个一律”全力整治。
(六)公示公告,依法注销。一是于2018年11月4日,与州住建局联合在迪庆日报上对涉及遗产地的矿业权名单和退出方案进行公示,并督促各县(市)分别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涉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矿业权进行拟公告注销;二是于2019年5月5日 下发了《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矿业权正式公告注销的通知》,目前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均已完成公告注销手续。
二、验收情况
2020年11月14日至15日,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迪庆州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有关环境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督字〔2020〕11号)要求,由迪庆州生态环境局、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全州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及“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整改工作的台账资料、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认为,整改部门已认真按照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完成了涉及整改内容,达到整改目标,同意通过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3日至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887-8225867
联系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187号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