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2020年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证核发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及(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等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和追究责任。。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在》(云政办发〔2017〕12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录受理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技术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加强依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至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迪庆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7-8835259,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阳塘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迪庆州纪委州监委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887-8288299;迪庆州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887-8222507 3.信函投诉:迪庆州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8号 4.网站:迪庆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dq.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37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开 |
| 2 |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分下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行政许可项目环评的; 6.在项目环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迪庆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7-8835259,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阳塘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迪庆州纪委州监委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887-8288299;迪庆州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887-8222507 3.信函投诉:迪庆州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8号 4.网站:迪庆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dq.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37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开 |
| 3 |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第三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危险废物经营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迪庆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7-8223959,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阳塘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迪庆州纪委州监委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887-8288299;迪庆州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887-8222507 3.信函投诉:迪庆州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8号 4.网站:迪庆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dq.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379)。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开 |
| 4 |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 |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证核发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各州市环保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云环通〔2013〕2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信息公开网站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许可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迪庆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7-8223959,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阳塘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迪庆州纪委州监委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887-8288299;迪庆州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887-8222507 3.信函投诉:迪庆州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8号 4.网站:迪庆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dq.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38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开 |
| 5 |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信息公开网站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许可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迪庆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7-8881286,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阳塘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迪庆州第一纪工委投诉电话:0887-8886095;迪庆州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887-8222507 3.信函投诉:迪庆州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8号 4.网站:迪庆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dq.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38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