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Q66230Y/202200200
文  号
来 源
州民族宗教委
公开日期
2022-08-03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3 09:36     浏览次数: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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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对象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迪庆州民族宗教委办公室(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旺路289号,电话号码:0887-8222954)。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监委驻州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8号,电话号码:0887-8222031)。

      3.信函投诉: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旺路289号,邮政编码:674400)。

      4.网站: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dq.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8977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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