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迪庆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1日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5.以上材料均齐全可办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2.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3.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4.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
5.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6.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于办理的情况。
三、受理形式
(一)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迪庆州发改委粮食储备科(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21号州政府3号楼3层3-17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 ,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州(市)、县(市、区)受理地点和时间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网上受理: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时间同上。
四、申请材料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材料来源 | 相关要求 |
1 |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见附件1) | 原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申请人自行下载 | 1.填写的表格要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完整、清晰,选用A4纸张,并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证明单位公章。 3.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现场验证后交还申请单位。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由公安部门核发 | ||
3 | 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 ||
4 |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原件 | 1份 | 由有资质的银行部门提供 | ||
5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报表可在网站http://ynzwfw.yn.gov.cn或http//www.lsj.yn.gov.cn下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办理窗口领取。
许可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八、咨询
窗口咨询:迪庆州发改委粮食储备科(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21号州政府3号楼3层3-17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 ,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电话:0887-8225454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 ,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迪庆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21号州政府3号楼3层)。
投诉电话:0887-8225742。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