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0〕2号)第六条 学校实行属地管理。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政策指导,学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逐级报备制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自贸试验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条件
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2、 办理用户等级
三级
3、 受理条件
举办学校的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举办学校的自然人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设立学校应符合当地学校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二)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三)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校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 (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3份。
2.学校章程。原件和复印件,3份。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和复印件,3份。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
5.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3份。
6.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所属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和复印件,3份。
7.拟任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
8.教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9.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计划。复印件,3份。
10.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和复印件,3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实地考察。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4.决定,做出是否许可决定,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送达,批复文件签发后,电话告知申请人,通过邮寄或上门领取的方式送达批复文件。
6.公开,作出许可决定后,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迪庆州教育体育局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30日(不含专家评议、实地勘察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5日(不含专家评议、实地勘察时间)
七、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887-822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