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医保处字〔2024〕第00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云南香格里拉产业园区分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33400433030512H
住所或地址: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秘路4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孙永新
省飞检组于2024年7月11日至7月20日对你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超标准收费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医保信息系统提取医院结算明细;2.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反馈报告;3.询问笔录;4.医院申诉有关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有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你医院责令改正,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85445.28元(其中,职工账户23780.08元,居民账户61665.2元),并对2024年省局下发的两批次负面清单未自查出但在此次飞检被查出的违规项目涉及基金处1.5倍罚款4939.32元,对此次飞检查出新违规项目涉及基金处1倍罚款65552.4元,对艾滋病试剂纳入医保结算的违规项目处2倍罚款33200元,行政处罚共计103691.72元。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职工基本医保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长征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2514024529000002928---000000008
城乡居民医保账户:
收款银行: 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 7000003526115012-1007
罚款缴到:国家金库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迪庆州人民政府(州司法局)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