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4年3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格玛** | 云迪交综香罚[2024]17号 | 2024年3月14日上午11时6分,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大队执法人员在香格里拉机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格玛**驾驶云R.J**号东风牌小型客车通过滴滴网络平台接单,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从事非法网约车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规定,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2024/3/18 |
2 | 沈** | 云迪交综香罚[2024]26号 | 2024年3月14日下午17时48分,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大队执法人员在香格里拉机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沈**驾驶云R.07**号大众牌小型客车通过滴滴网络平台接单,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从事非法网约车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规定,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2024/3/19 |
3 | 余** | 云迪交综维罚[2024]0002号(电) | 2024年2月28日11时,我大队在维西县岔河公安检查站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经查,当事人余**驾驶车辆云P92**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余**违法事实依据成立,当事人余**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 2024/3/5 |
4 | 格茸** | 迪维运管罚[2024]00007号 | 2024年3月13日,我大队接举报车车辆云RC38**在维西县城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事非法网约车营运。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到维西县客运站路边对车辆云RC3**及当事人格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格茸**驾驶汽车云RC38**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格茸**违法事实依据成立,当事人格茸**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2024/3/21 |
5 | 和** | 迪德运管罚[2024]30号 | 2024年3月19日,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德钦大队执法人员在岗仁格布庄园附近例行执法时发现,当事人和**驾驶埃安牌小型普客云RD26**搭载两名乘客(一男一女),从德钦飞来寺景区前往香格里拉,此趟行程收费400元/天,2天共计800元。调查发现,当事人仅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同时脱离合规网约车平台,自行通过微信进行线下揽客的行为,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构成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云RD26**车辆行驶证、等证据,当事人违反规定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款 | 2024/3/20 |
6 | 德钦县**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迪德运管罚[2024]24号 | 3月7日,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德钦大队执法人员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政府监管平台2024年第二期系统运行监测情况的通报》(云交执法便〔2024〕66号)通报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在整改后依旧有部分车辆违规行为未能有效整改,据此,德钦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未尽,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未按要求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轨迹、车辆运单情况、公司整改情况反馈表等证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2024/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