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分公司:
你公司承建的香格里拉建塘旅游中心住宅及商业综合体二期(16-20栋)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属实。
经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实,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令第18号)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令第18号)第三条和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经2023年9月27日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经济处罚,依照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万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单位名称: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迪庆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