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市水泥公司超占林地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香格里拉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塘中队在对迪庆****水泥有限公司监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建塘镇诺西村金木隆小组矿山存在超占林地行为,经技术员现场勘验,超占林地面积3.53亩,计:2355.84㎡。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迪庆****水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超占用林地用于取土、取沙生产活动,已构成违法。香格里拉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塘中队对所破坏的林地面积、林种,以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经技术鉴定:共占用商品林林地2355.84平方米,且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鉴于该公司在得知违法使用林地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积极整改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49472.64元的罚款。
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迪庆****水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集体决议对唐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林地已经部分审批,报以侥幸心理态度超范围使用林地。执法过程中,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等有关权利,以森林法律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主动配合执法,完成了植被恢复工作,积极申请林地审批,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各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进行常态化监管,依法打击整治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为香格里拉市绿色发展提供生态保障,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森林资源意识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