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迪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 2 号 |
被告知人:云南丰驰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你(单位)以下行为:未依法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迪人社监令决字﹝2021﹞第56号)。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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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现对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请你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前,到我局领取罚没收据。)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思给洛巷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员:蒋晓东 执法证件号:24-Z17003 电话:0887-8222533 劳动保障监察员:松晓虎 执法证件号:24-Z17001 电话:0887-8222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