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迪庆州民族
团结进步协会的批复
和金明,李贵明,彭真祥,王仔宏,杨映伯,闵龙等发起人:
你们报送的申请成立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请在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全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登记证书。
二、 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的社团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迪庆州民政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