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538231/202000012
文  号
来 源
州应急局
公开日期
2020-07-14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迪庆州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14 11:08     浏览次数: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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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保障企业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州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对象)涉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州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州局行政审批科牵头,按照归口管理,各相关科室按照《迪庆州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自行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抽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要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台账,包括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制定临时检查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除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行政审批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根据州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职权对应的监管责任事项而制定,报局领导批准。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职责范围内和辖区范围内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做动态管理。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覆盖州应急管理局本级监管执法事项的100%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100%。

第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行政审批科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在迪庆州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栏公示。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主体为州应急管理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宣教科负责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危化工贸科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科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保障科和综合减灾科负责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行业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行业范围内监管对象的监管,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由行政审批科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实施。

   第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应将职责范围内抽查对象的相关信息报行政审批科汇总。

第十四条  州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依托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平台建设,由行政审批科维护。

第十五条  我局原则上不实行跨专业随机抽查。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在既定专业执法种类和范围内随机确定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原则上采取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同时可结合行业特点和不同的抽查主体可采取书面抽查等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管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抽查时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检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如需要提取相应责任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责任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报行政审批科后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科要组织相关科室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处理意见由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科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在迪庆州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栏予以公开,并推送至州级相关部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要推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安全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按照层级管理和权限划分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行政审批科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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